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蕭國楨
債 務 人 陳賜郎
債 務 人 林佳汶
一、債務人陳賜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玖佰捌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陳賜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林佳汶負清償
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