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9號
債 權 人 黃月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睦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9453789之退票理由單正本。(因退票理由
單影本退票日不清楚,無法辨識)
㈡確認四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
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