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49號
TCDV,107,司促,14149,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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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9號
債 權 人 黃月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睦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9453789之退票理由單正本。(因退票理由
   單影本退票日不清楚,無法辨識)
  ㈡確認四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
   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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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