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蕭如雅
債 務 人 翁嘉鍵兼翁金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卓月桃
債 務 人 翁峻平即翁金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笑即翁金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翁儷甄即翁金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翁鴻茂即翁金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翁鴻哲即翁金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翁年宏即翁金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翁閔馨即翁金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翁思誼即翁金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笑、翁儷甄、翁鴻茂、翁鴻哲、翁年宏、翁閔馨、
翁思誼、翁峻平於繼承被繼承人翁金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翁嘉鍵、卓月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
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人江笑
、翁儷甄、翁鴻茂、翁鴻哲、翁年宏、翁閔馨、翁思誼、翁
峻平於繼承被繼承人翁金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翁嘉鍵
、卓月桃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翁嘉鍵於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卓月桃及案外
人翁金德〈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1,997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
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
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
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
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6年03月23日)
,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下稱
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
)計算。
㈡詎債務人翁嘉鍵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5年12月13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5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卓月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聲請人向借款人翁嘉鍵及連帶保證人翁金德、卓月桃請求
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翁金德已於103年7月間
死亡,經查債務人翁金德之繼承人江笑、翁儷甄、翁鴻茂
、翁鴻哲、翁年宏、翁閔馨、翁思誼、翁峻平聲請限定繼
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金德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
任。。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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