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09號
債 權 人 張朝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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