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謝秉辰
吳蕙美
謝顯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勁邑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7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