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16號
TCDV,105,醫,16,2018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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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李佳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楊鳳如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黎方中、楊
適生等3人間本院105年度醫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計為新臺幣(下同)
5,84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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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