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13號
TCDV,105,訴,2113,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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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13號
原   告 何太田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邱治賢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黃敏芳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6下午2時35分日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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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