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方鴻麟
蔡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歐宴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方鴻麟、蔡碧如之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200萬元,應各徵上訴裁判費
9萬0600元、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