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2號
TCDV,103,醫,2,2018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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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方鴻麟
      蔡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歐宴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方鴻麟蔡碧如之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200萬元,應各徵上訴裁判費
9萬0600元、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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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