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物價調整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77號
TCDV,103,建,77,2018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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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
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2,637,44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486,9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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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