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13號
TCDM,107,附民,213,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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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吳有華
被   告 郭美珍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 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美珍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 自字第15號裁定駁回自訴,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吳有華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4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佳瑩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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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