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1號
TCDM,107,附民,21,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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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翁佩伶
被   告 劉湘麟
      王柏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51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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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