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93號
TCDM,107,聲,2593,2018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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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新瑜
受 刑 人 劉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字第6368號、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新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新瑜因受刑人劉正雄犯妨害自由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6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 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 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 2 項亦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法簽發拘票, 惟經拘提不到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 著之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受 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 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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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