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02號
TCDM,107,聲,2502,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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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清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清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清豐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8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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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