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363號
TCDM,107,聲,2363,201806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亞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3480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68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蔣亞生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亞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 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 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蔣亞生所 犯如附表編號4、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但因與附表編號1 、2 、3 、5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 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查受刑人蔣亞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4 、6 所示「得」易 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 、2 、3 、5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 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 蔣亞生於107 年4 月3 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蔣亞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6月22日 │105 年6月21日 │105年10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偵字第2735號 │偵字第2735號 │字第30812 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3│105 年度訴字第13│106 年度易字第 │
│審 │ │52號 │52號 │1533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2月21日 │106年2月21日 │106年6月28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3│105 年度訴字第13│106 年度易字第 │
│ │ │52號 │52號 │1533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0日 │106年7月31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5489號 │臺中地檢署106 年│
│ │ │度執字第12466號 │
│ ├─────────────────┴────────┤
│ │編號1 至5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408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3年3月。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8日 │105 年11月2 日 │105年10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6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字第30812號 │偵字第389號 │字第30089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審 │ │1533號 │624 號 │1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6月28日 │106年8月18日 │106年12月26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 │1533號 │624 號 │1528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7月31日 │106年9月11日 │107年1月29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7 年│
│ │度執字第12467號 │度執字第14585號 │度執字第3480 號 │
│ ├────────┴────────┤ │
│ │編號1 至5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 │




│ │5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