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30號
TCDM,107,簡,630,20180604,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羽庭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869 、1637、3032、3227號)及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6934號),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羽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不詳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手機序號000000000000)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郭羽庭明知信用卡上所載之持卡人名義、卡號、授權碼甚至 是有效年月等資訊,均係供作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識別 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 向特約商店成為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而與特約商店作成消 費交易,竟仍為下列行為:
(一)郭羽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準私文 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下午4 時許, 利用其在臺中市○區○○街00號「PSGB服飾店」擔任店員 之機會,於林幸貞(原名:林芳薇)前來刷卡消費購物之 際,私自記取林幸貞所持用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卡號 詳附表一備註欄所示)、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再接 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上址店內,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廠牌不詳,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下簡稱A 手機)上網連結至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媒體公司)經營之MOMO購物台網站,並以自己 之會員名稱「熊安」之帳號、密碼登入網站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品,且在付款方式之網頁上輸入林幸貞持用之上 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相關資料, 表示欲以林幸貞之信用卡消費之意,而以此方式偽造並行 使不實之刷卡消費訂單電磁紀錄,令該購物網站誤判如附



表一所示之消費,均係受合法持卡人林幸貞之同意或授權 ,而陷於錯誤,同意其以刷卡方式消費,足生損害於林幸 貞、富邦媒體公司及台新銀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之商品經以宅配之方式寄送予郭羽庭收受而詐欺得逞,而 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商品則因林幸貞否認交易,該特約 商店遂未配送予郭羽庭而詐欺未遂。
(二)郭羽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準私文 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見同事劉玉珊將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 (卡號詳附表二備註欄所示)放在上址「PSGB服飾店」休 息室內之桌面上,趁劉玉珊不注意,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以A 手機上網先後連結至富邦MOMO購物台網站及香港 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經 營之雅虎奇摩購物中心網站,並分別以自己之會員名稱「 熊安」及「KISS147720」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網站購買如 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並在付款方式之網頁上輸入劉玉珊持 用之上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 相關資料,表示欲以劉玉珊之信用卡消費之意,而以此方 式偽造並行使不實之刷卡消費訂單電磁紀錄,令該等購物 網站誤判如附表二所示之消費,均係受合法持卡人劉玉珊 之同意或授權,而陷於錯誤,即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以 宅配之方式送達交付郭羽庭,足生損害於劉玉珊、富邦媒 體公司、雅虎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
(三)郭羽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準私文 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105 年8 月間某日,利用陳享妙前 往臺中市○○路0 段00號6 樓之6 租屋處拜訪室友期間, 趁陳享妙熟睡且室友外出之際,以A 手機拍攝方式取得陳 享妙之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卡號(卡號詳附表三備註 欄所示)、有效年月、授權碼等資料,再分別於附表三編 號1 、3 所示時間,在上址租屋處,以A 手機上網先後連 結至富邦媒體公司經營之MOMO購物台網站及雅虎公司經營 之雅虎奇摩購物中心及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並各均以 自己之會員名稱「KISS147720」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網站 購買如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之商品,且在付款方式之網 頁上輸入陳享妙持用之上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有效年 月、授權碼等相關資料,表示欲以陳享妙之信用卡消費之 意,而以此方式偽造並行使不實之刷卡消費訂單電磁紀錄 ,令各該購物網站誤判如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之消費, 均係受合法持卡人陳享妙之同意或授權,而陷於錯誤,即 將如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之商品以宅配之方式送達交付 郭羽庭;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偽造準



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在 同上地點,以A 手機上網連結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公司),將自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及陳享妙 所有之上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資 料,輸入遠傳公司之線上繳費付款資料,用以繳納自己之 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468元及1477元,因而獲得免繳付 電信費用之利益,足生損害於陳享妙、富邦媒體公司、雅 虎公司、遠傳公司及花旗銀行。
(四)郭羽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準私文 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105 年10月中旬某日,利用友人熊 安前往上址服飾店探視期間,趁熊安不注意之際,以A 手 機拍攝方式取得熊安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卡號詳 附表四備註欄所示)、有效年月、授權碼等資料,再於同 年10月19日下午4 時51分許,在上址店內,以智慧型手機 上網連結至富邦媒體公司之MOMO購物台網站,並以自己之 會員帳號「熊安」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網站後購買如附表 四所示之商品,且在付款方式之網頁上輸入熊安持用之上 開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相關資料, 表示欲以熊安之信用卡消費之意,而以此方式偽造並行使 不實之刷卡消費訂單電磁紀錄,令該購物網站誤判如附表 四所示之消費,均係受合法持卡人熊安之同意或授權,而 陷於錯誤,即將如附表四所示之商品以宅配之方式送達交 付郭羽庭,足生損害於熊安、富邦媒體公司及永豐銀行。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除增列下列證據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被告郭羽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 24頁反面、73、106 頁反面)。
(二)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106 年6 月15日永豐銀消費金融 處字第1060000402號函及檢附之信用卡申請人資料(見本 院訴字卷第37-38頁) 。
(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15日北富銀個 授字第1060002382號函及檢附之信用卡盜刷消費明細(見 本院訴字卷第39-42頁) 。
(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13日陳報狀及 所附之信用卡盜刷明細(見本院訴字卷第43-46 頁)。(五)富邦媒體公司106 年10月24日之刑事陳報狀及檢附扣款通 知函、爭議帳款聲明書(見本院訴字卷第76-78頁)。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 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



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 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 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以網路線上刷 卡之方式消費商品或繳付費用,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 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電磁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 網路購買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或繳付費用之意思,偽 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付款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持 卡人向購物網站刷卡消費或繳付費用之意思,自屬刑法第 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其次,刑法 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核被告郭羽庭如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 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 2 、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3 及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 2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所涉詐欺部分係構成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然該部分因商品 未配送予被告,此有富邦媒體公司106 年10月24日之陳報 狀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76頁),故此部分應成立詐 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以既遂犯論之容有未洽,惟刑事 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 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此部分自無庸引用刑事訴 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 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一部分( 2 筆);附表二編號2 (2 筆);附表三編號1 部分(12筆 );附表三編號2 部分(2 筆);附表三編號3 部分( 3 筆),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以同一信用卡,向同



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各行為之獨立性為薄弱,且侵害 同一法益,應認係基於同一冒刷信用卡之犯意下所為之接 續行為,應均評價為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另附表 一編號1 部分固屬詐欺取財未遂型態,惟因與附表一編號 2 部分屬接續犯,應以詐欺取財既遂罪論以一罪。被告上 揭犯行,均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或詐欺得利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前 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7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信用卡乃現代社會普遍而重要之交易工具,並有促 進經濟、市場之功效,其運作之良窳則端賴社會之信任, 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未經被害人等之授權或同 意,即冒用被害人等之名義以上開信用卡付款,而為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法治觀念薄弱,且擾亂身分識 別及信用卡之交易秩序,實屬可責;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且業已將盜刷金額全數賠付或繳清(見陳報 狀及和解書、本院當庭勘驗之繳款收據;本院訴字卷第19 -21 、25頁反面-2 6、52-54 、76-78 頁);兼衡其大學 肄業之智識程度(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訴字卷 第5 頁)及本件之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 表「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且依法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以示懲儆。
(五)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第 6 頁正反面),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並無任何前 科紀錄,復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且已將 盜刷款項賠付完畢,足認被告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 論罪科刑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惟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導 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杜 絕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諭知其應履 行如主文第1 項後段所示之事項,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 被告如違反本院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緩刑,附此敘明。
(六)被告所有用以犯本案之A 手機,固未扣案,然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4 項規定,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 附表所示之財物或利益(附表一編號1 除外),係屬被告 本件犯罪之所得,本應依法宣告沒收,惟本件被告業已依 就盜刷部分賠付完畢,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已填補損害, 其效力等同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本案即無須再予宣告 沒收及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450 條第 1 項。
(二)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 1 項、第2 項、第3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㈠,被害人林幸貞部分 │
├─┬─────┬──────┬─────┬──────┬─┬───────┬──────┤
│編│下單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詐得財物或利│數│ 備 註 │ 罪刑欄 │
│號│ │ │(新臺幣)│益 │量│ │ │
├─┼─────┼──────┼─────┼──────┼─┼───────┼──────┤
│1 │105 年10月│富邦媒體公司│999元 │【亞尼克果子│1 │林幸貞所有之卡│郭羽庭犯行使│
│ │19日下午5 │(MOMO購物台│ │工房】十勝乳│ │號0000-0000-00│偽造準私文書│
│ │時34分4 秒│網站) │ │捲(3條組) │ │00-0000 號台新│罪,處有期徒│
│ │ │ │ │ │ │銀行信用卡 │刑貳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
│ │105 年10月│富邦媒體公司│638元 │【Caraway 花│1 │林幸貞所有之卡│臺幣壹仟元折│
│ │19日下午6 │(MOMO購物台│ │薈簍子】花語│ │號0000-0000-00│算一日。 │
│ │時4 分28秒│網站) │ │無暇剔透膏(│ │00-0000 號台新│未扣案之不詳│
│ │ │ │ │50ml×2入) │ │銀行信用卡 │廠牌門號0989│
│ │ │ ├─────┼──────┼─┤ │310806號行動│
│ │ │ │238元 │【日本艾迪美│1 │ │電話壹支(含│
│ │ │ │ │ACTIMED 】蜜│ │ │SIM 卡壹枚;│
│ │ │ │ │蠟脫毛膏- 水│ │ │手機序號0130│
│ │ │ │ │洗極淨(155g│ │ │00000000)沒│
│ │ │ │ │) │ │ │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359元 │【MOSCHINO】│1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小清新女性淡│ │ │收時,追徵其│
│ │ │ │ │香水(5ml)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299元 │【BVLGARI 寶│1 │ │ │
│ │ │ │ │格麗】晶澈女│ │ │ │
│ │ │ │ │性淡香水(5m│ │ │ │
│ │ │ │ │l) │ │ │ │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㈡:被害人劉玉珊部分 │
├─┬─────┬──────┬─────┬──────┬─┬───────┬──────┤
│編│下單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詐得財物或利│數│ 備 註 │ 罪刑欄 │
│號│ │ │(新臺幣)│益 │量│ │ │
├─┼─────┼──────┼─────┼──────┼─┼───────┼──────┤
│1 │105 年9 月│富邦媒體公司│55元 │【即期出清】│ │劉玉珊所有之卡│郭羽庭犯行使│




│ │30日上午2 │(MOMO購物台│ │北陸製果4 連│ │號0000-0000-00│偽造準私文書│
│ │時20分27秒│網站) │ │恐龍圖餅乾(│ │00-0000 號台北│罪,處有期徒│
│ │ │ │ │80g) │ │富邦銀行信用卡│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69元 │【北陸製果】│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噜嚕米4 連餅│ │ │算壹日。 │
│ │ │ │ │乾(80g ) │ │ │未扣案之不詳│
│ │ │ ├─────┼──────┤ │ │廠牌門號0989│
│ │ │ │51元 │【Signature │ │ │310806號行動│
│ │ │ │ │】星藍黑巧克│ │ │電話壹支(含│
│ │ │ │ │力曲奇餅(10│ │ │SIM 卡壹枚;│
│ │ │ │ │0g) │ │ │手機序號0130│
│ │ │ ├─────┼──────┤ │ │00000000)沒│
│ │ │ │127元 │【HAITAI海大│ │ │收,於全部或│
│ │ │ │ │】黑森林蛋糕│ │ │一部不能沒收│
│ │ │ │ │香蕉口味(33│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6g/盒) │ │ │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66元 │【義昌生技】│ │ │ │
│ │ │ │ │嚴選毛綠豆/6│ │ │ │
│ │ │ │ │00g (毛綠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元 │【義昌生技】│ │ │ │
│ │ │ │ │臺灣萬丹紅豆│ │ │ │
│ │ │ │ │/600g (紅豆│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元 │有機小薏仁 │ │ │ │
│ │ │ ├─────┼──────┤ │ │ │
│ │ │ │159元 │【十翼饌】上│ │ │ │
│ │ │ │ │等臺灣花東縱│ │ │ │
│ │ │ │ │谷金針(70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4元 │【十翼饌】上│ │ │ │
│ │ │ │ │等臺灣新社香│ │ │ │
│ │ │ │ │菇(110g) │ │ │ │
│ │ │ ├─────┼──────┤ │ │ │
│ │ │ │64元 │【海洋紅寶】│ │ │ │




│ │ │ │ │櫻花蝦薄燒片│ │ │ │
│ │ │ ├─────┼──────┤ │ │ │
│ │ │ │175元 │【元本山】海│ │ │ │
│ │ │ │ │苔堅果夾心+ │ │ │ │
│ │ │ │ │紅棗杏仁+紅 │ │ │ │
│ │ │ │ │麴南瓜子 │ │ │ │
│ │ │ ├─────┼──────┤ │ │ │
│ │ │ │79元 │【美味田】乳│ │ │ │
│ │ │ │ │酪海苔脆片(│ │ │ │
│ │ │ │ │36g/包、原味│ │ │ │
│ │ │ │ │/辣味) │ │ │ │
│ │ │ ├─────┼──────┤ │ │ │
│ │ │ │88元 │【SHILLS舒兒│ │ │ │
│ │ │ │ │絲】夢幻薰衣│ │ │ │
│ │ │ │ │草高效溫和護│ │ │ │
│ │ │ │ │甲卸甲液 │ │ │ │
│ │ │ ├─────┼──────┤ │ │ │
│ │ │ │790元 │【韓國UNPR】│ │ │ │
│ │ │ │ │捉迷藏三D 立│ │ │ │
│ │ │ │ │體三色修容組│ │ │ │
│ │ │ ├─────┼──────┤ │ │ │
│ │ │ │710元 │【Emily 愛美│ │ │ │
│ │ │ │ │麗】為你系列│ │ │ │
│ │ │ │ │時尚名媛羊毛│ │ │ │
│ │ │ │ │化妝刷 │ │ │ │
├─┼─────┼──────┼─────┼──────┼─┼───────┼──────┤
│2 │105年9月30│雅虎公司(雅│559元 │Suavecito Po│ │劉玉珊所有之卡│郭羽庭犯行使│
│ │日下午7時 │虎奇摩購物網│ │made強力定型│ │號0000-0000-00│偽造準私文書│
│ │26分許 │站) │ │水洗式髮油(│ │00-0000 號台北│罪,處有期徒│
│ │ │ │ │113g) │ │富邦銀行信用卡│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380元 │【臺灣鑫鮮】│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手作烘焙湯種│ │ │算壹日。 │
│ │ │ │ │堅果麵包-濃 │ │ │未扣案之不詳│
│ │ │ │ │郁起司(380 │ │ │廠牌門號0989│
│ │ │ │ │克/條) │ │ │310806號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
│ │ │ │279元 │梁幼祥-鮮蝦 │ │ │SIM 卡壹枚;│
│ │ │ │ │高麗菜水餃(│ │ │手機序號0130│
│ │ │ │ │30粒)(含運│ │ │00000000)沒│




│ │ │ │ │) │ │ │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640元 │【花蓮郭火腿│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煙燻火腿(│ │ │收時,追徵其│
│ │ │ │ │600g入) │ │ │價額。 │
│ │ │ ├─────┼──────┤ │ │ │
│ │ │ │999元 │【亞尼克果子│ │ │ │
│ │ │ │ │工房】十勝生│ │ │ │
│ │ │ │ │乳捲*3條-週 │ │ │ │
│ │ │ │ │末到貨限定優│ │ │ │
│ │ │ │ │惠-原味*2+特│ │ │ │
│ │ │ │ │黑*1-星期六 │ │ │ │
│ │ │ │ │到貨 │ │ │ │
│ ├─────┼──────┼─────┼──────┼─┼───────┤ │
│ │105年10月1│雅虎公司(雅│135元 │【天惠製菓】│ │劉玉珊所有之卡│ │
│ │日上午12時│虎奇摩購物網│ │二色銅鑼燒(│ │號0000-0000-00│ │
│ │58分 │站) │ │265g) │ │00-0000 號台北│ │
│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 │
│ │ │ │189元 │【無塵式】魔│ │ │ │
│ │ │ │ │鬼乾濕除塵拖│ │ │ │
│ │ │ │ │把(含除塵紙│ │ │ │
│ │ │ │ │*2 張+濕拖布│ │ │ │
│ │ │ │ │*1 張) │ │ │ │
│ │ │ ├─────┼──────┤ │ │ │
│ │ │ │195元 │【統一生技】│ │ │ │
│ │ │ │ │RWK有機蘋果 │ │ │ │
│ │ │ │ │汁(946ml) │ │ │ │
│ │ │ ├─────┼──────┤ │ │ │
│ │ │ │269元 │【Pocky】格 │ │ │ │
│ │ │ │ │力高五種類百│ │ │ │
│ │ │ │ │琪棒(358g)│ │ │ │
│ │ │ ├─────┼──────┤ │ │ │
│ │ │ │115元 │【可麗舒】抽│ │ │ │
│ │ │ │ │取衛生紙加量│ │ │ │
│ │ │ │ │(10 0+10抽 │ │ │ │
│ │ │ │ │*10 包)/串 │ │ │ │
│ │ │ ├─────┼──────┤ │ │ │
│ │ │ │239元 │【HIBIS】木 │ │ │ │
│ │ │ │ │槿花3D瞬潔草│ │ │ │
│ │ │ │ │本衛生棉-全 │ │ │ │




│ │ │ │ │系列組 │ │ │ │
│ │ │ ├─────┼──────┤ │ │ │
│ │ │ │204元 │【TSUBAKI】 │ │ │ │
│ │ │ │ │白-極緻修護 │ │ │ │
│ │ │ │ │護髮霜(受損│ │ │ │
│ │ │ │ │髮適用)180G│ │ │ │
│ │ │ ├─────┼──────┤ │ │ │
│ │ │ │95元 │【Market O】│ │ │ │
│ │ │ │ │布朗尼蛋糕(│ │ │ │
│ │ │ │ │96g) │ │ │ │
│ │ │ ├─────┼──────┤ │ │ │
│ │ │ │209元 │【Viola】麥 │ │ │ │
│ │ │ │ │維樂德國綜合│ │ │ │
│ │ │ │ │水果穀片(10│ │ │ │
│ │ │ │ │00g)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㈢:被害人陳享妙部分 │
├─┬─────┬──────┬─────┬──────┬─┬───────┬──────┤
│編│下單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詐得財物或利│數│ 備 註 │ 罪刑欄 │
│號│ │ │(新臺幣)│益 │量│ │ │
├─┼─────┼──────┼─────┼──────┼─┼───────┼──────┤
│1 │105 年8 月│雅虎公司(雅│1980元 │VANS SKOOL美│ │陳享妙所有之卡│郭羽庭犯行使│
│ │28日上午2 │虎奇摩超級商│ │版帆布經典款│ │號0000-0000-00│偽造準私文書│
│ │時43分38秒│城) │ │男女鞋張震嶽│ │00-0000 號花旗│罪,處有期徒│
│ │ │ │ │GD著用【GT C│ │銀行信用卡 │刑叁月,如易│
│ │ │ │ │ompany C20】│ │ │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
│ │105 年8 月│雅虎公司(雅│249元 │多功能便攜切│ │陳享妙所有之卡│算壹日。 │
│ │30日上午1 │虎奇摩購物中│ │菜沾板剪刀 │ │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不詳│
│ │時53分許 │心) │ │ │ │00-0000 號花旗│廠牌門號0989│
│ │ │ │ │ │ │銀行信用卡 │310806號行動│
│ ├─────┼──────┼─────┼──────┼─┼───────┤電話壹支(含│
│ │105 年8 月│雅虎公司(雅│46元 │正哲礦鹽蘇打│ │陳享妙所有之卡│SIM 卡壹枚;│
│ │31日上午2 │虎奇摩購物中│ │餅- 三寶海苔│ │號0000-0000-00│手機序號0130│
│ │時21分 │心) │ │風味(122g/ │ │00-0000 號花旗│00000000)沒│
│ │ │ │ │包) │ │銀行信用卡 │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29元 │味王香菇素蠔│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油(396ml) │ │ │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49元 │大廚師特級芝│ │ │ │
│ │ │ │ │麻香油(240m│ │ │ │
│ │ │ │ │l ) │ │ │ │
│ │ │ ├─────┼──────┤ │ │ │
│ │ │ │54元 │老媽拌麵老媽│ │ │ │
│ │ │ │ │關廟刀削麵(│ │ │ │
│ │ │ │ │288g) │ │ │ │
│ │ │ ├─────┼──────┤ │ │ │
│ │ │ │63元 │義美牛奶小泡│ │ │ │
│ │ │ │ │芙(57g*3 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元 │喜年來芝麻蛋│ │ │ │
│ │ │ │ │捲經濟包(19│ │ │ │
│ │ │ │ │2g ) │ │ │ │
│ │ │ ├─────┼──────┤ │ │ │
│ │ │ │124元 │小磨坊蒜風味│ │ │ │
│ │ │ │ │油(260g) │ │ │ │
│ │ │ ├─────┼──────┤ │ │ │
│ │ │ │80元 │多力多茲起司│ │ │ │
│ │ │ │ │組合包(216g│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元 │樂事日光鹽選│ │ │ │
│ │ │ │ │海鹽黑胡椒味│ │ │ │
│ │ │ │ │洋芋片(97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元 │康寶新火腿玉│ │ │ │
│ │ │ │ │米濃湯(56.5│ │ │ │
│ │ │ │ │g*2入) │ │ │ │
│ │ │ ├─────┼──────┤ │ │ │
│ │ │ │59元 │康寶鮮雞精(│ │ │ │
│ │ │ │ │120g) │ │ │ │
│ │ │ ├─────┼──────┤ │ │ │
│ │ │ │55元 │Hagoromo和風│ │ │ │
│ │ │ │ │輕食飯友- 紫│ │ │ │
│ │ │ │ │蘇(30g) │ │ │ │
│ │ │ ├─────┼──────┤ │ │ │




│ │ │ │37元 │康寶雞湯塊單│ │ │ │
│ │ │ │ │入(10g*10塊│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元 │卡滋爆米花超│ │ │ │
│ │ │ │ │值組合包(60│ │ │ │
│ │ │ │ │g*3包) │ │ │ │
│ │ │ ├─────┼──────┤ │ │ │
│ │ │ │99元 │皇家鼓堡台東│ │ │ │
│ │ │ │ │米(1.5kg )│ │ │ │
│ │ │ ├─────┼──────┤ │ │ │
│ │ │ │52元 │盛香珍脆果集│ │ │ │
│ │ │ │ │(85g) │ │ │ │
│ │ │ ├─────┼──────┤ │ │ │
│ │ │ │75元 │盛香珍零卡小│ │ │ │
│ │ │ │ │果凍(綜合風│ │ │ │
│ │ │ │ │味)(720g)│ │ │ │
│ │ │ ├─────┼──────┤ │ │ │
│ │ │ │81元 │77歐維氏榛子│ │ │ │
│ │ │ │ │巧克力(120g│ │ │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