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00號
TCDM,107,單聲沒,10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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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苡彤(原名:蘇楷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
偵字第38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17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苡彤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86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7年3 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扣押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詳96年保管字第776 號扣押物品清單)1 支,係供被告犯 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依修正後之刑 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以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 相關規定論處。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862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行動 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雖屬被告所 有,然僅係被告於聊天室完成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訊息 之行為後,供其與有意從事性交易者聯絡通訊之工具,並無 證據顯示扣案之行動電話及SIM 卡本身係作為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現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40條)所載用以散布、傳播或刊登引誘促使性交易訊息之 媒體,自難謂該行動電話及SIM 卡在性質上屬於被告犯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犯罪所用、供犯該罪預備或 因犯該罪所得之物,其本身亦非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 本院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



收。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 ,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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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