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30號
TCDM,107,單禁沒,230,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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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銓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伍伍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被告戴 銓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已依法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4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 法持有之第二級(聲請書誤載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送驗淨重0.1580公克;驗餘淨重0.1556公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安保字第139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戴銓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聲請人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5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證。而被告於106年11月12日下午3時 10分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 為0.155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4日草 療鑑字第1061200055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 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 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 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 袋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 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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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