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皓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96 號、106 年度
毒偵字第4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毒品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皓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毒品殘渣袋1 只,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 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 之36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字第455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 只,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確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6 年10月5 日草療鑑字第106090044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是 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未析 離,故應視同毒品予以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