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519號
TCDM,106,易,4519,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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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湘麟
      王柏翰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湘麟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柏翰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湘麟前有賭博、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偽造文書等前 科,並曾於10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2月2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王柏翰前因犯傷害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6月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確定,於105年2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劉湘 麟與王柏翰均猶不知警惕,依其等之智識及社會經驗,雖均 預見提供個人之金融帳戶與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極可能被犯罪集團所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而達收取贓款 ,並避免遭到檢警單位追查之目的,竟分別以此事實之發生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先由綽號「小姜」之 成年男子請劉湘麟招攬轉介亟需金錢之人前往香港地區申辦 金融帳戶供作人頭帳戶使用,嗣劉湘麟透過友人羅友棋知悉 王柏翰在找工作,羅友棋獲悉劉湘麟可介紹工作乃帶同王柏 翰至劉湘麟位於臺中市太平區之辦公室,劉湘麟王柏翰自 稱其叫劉連發並招攬轉介王柏翰前往香港地區開設帳戶,王 柏翰應允後,劉湘麟即以「小姜」所交付之款項代王柏翰購 買機票,並指示王柏翰於105年7月21日搭乘飛機至香港地區 ,王柏翰於該日搭機抵達香港後,即由「小姜」所屬詐欺集 團人員綽號胖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接機,「胖哥 」並指示且帶同王柏翰前往香港匯豐銀行申設帳戶,王柏翰 依對方指示在香港匯豐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 ,旋即將該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均交予「胖哥」。嗣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王柏翰開設之 該人頭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帳戶,並藉以掩飾逃避查緝 ,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以 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使邱玉慧等如附表所示7人(下稱



邱玉慧等7人)因而陷於錯誤,遂分別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 示匯款,其中部分款項即係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王柏翰上開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 成員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所示邱玉慧等7人發覺有異,各 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玉慧文玉璇翁佩伶、宮順美、林佳惠張朝榮 等6人(陳玉瑛未提告訴)訴由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 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 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 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年度臺上字第209 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 辯護人及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 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 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 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 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 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 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被告所為之自白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 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其 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柏翰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劉湘麟固 坦承有上揭介紹王柏翰出國工作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 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本身從事人力仲介工作,平常都 有在介紹一些工作,那時是羅友棋剛好說他一個小弟王柏翰 沒有工作,才打電話問伊有無何工作可以介紹給王柏翰,伊 才把「小姜」,綽號「小伍」介紹給他們認識,讓他們自己 去談,當中他們在外國的工作伊比較不熟,所以伊沒有參與 ,王柏翰當時也不曉得過去是要開戶云云。惟查:(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柏翰於警詢及審理中供承在卷( 見警卷第2至4頁、本院卷第38頁至41頁、第48頁至51頁、第 116頁背面至第121頁、第125頁背面至第126頁背面),核與 被告劉湘麟於偵查中直承:伊有對外自稱劉連發王柏翰是 伊介紹去看港的,是一個綽號「小姜」的男生朋友叫伊找看 看有沒有人可以過去香港開戶,伊不知他為何要找人去香港 開戶,伊不知是不是要做人頭帳戶,因為伊是做人力仲介, 他們缺人,伊幫他們找人,王柏翰買機票的錢是「小姜」拿 給伊,幫助詐欺伊認罪等語(見偵卷第18頁正、背面)及於審 理中直承:「小姜」有拿新臺幣2萬元給王柏翰去買機票等 語(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情節相符,並與證人羅友棋於審理 中證稱其有帶王柏翰至被告劉湘麟處找工作等語情節相吻合 。又邱玉慧等7人如何因遭詐騙而依對方指示匯款,其中如 附表所示款項即係匯款至上開被告王柏翰所申設帳戶內,並 遭對方提領一空等節,業據證人邱玉慧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 中證述(見警卷第11頁正背面、本院卷第38頁至41頁背面) 、證人陳玉媖於警詢中(見警卷第13至14頁背面)、證人文 玉璇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見警卷第23至24頁背面、本 院卷第38頁至41頁背面)、證人翁珮伶於警詢及審理中(見 警卷第26頁至第27頁背面、本院卷第127頁背面至第128頁) 、證人宮順美於警詢中(見警卷第37至38頁背面)、證人許 家瑋於警詢中(見警卷第59至60頁)、證人林佳惠於警詢中 (見警卷第61至63頁)及證人張朝榮於警詢中(見警卷第68 至69頁背面)證述綦詳,復有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第二 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對照表(指認人:王柏翰,見警 卷第5至10頁背面);邱玉慧遭詐騙之國泰世華銀行外匯匯



出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2頁背面,105年8月17日美金4萬 元);陳玉媖遭詐騙之京城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 22頁,,105年8月17日美金12686.73元);文玉璇遭詐騙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見警卷 第25頁,105年8月15日美金33428.84元);翁佩伶遭詐騙之 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28頁,105年8月17日美 金2500元)、「方家成」、「廣發證券王總監」、「廣發證 卷財務部楊主任」、「方家成同事」之聯絡資訊(見警卷第 31至34頁);宮順美遭詐騙之玉山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交易憑證3紙(見警卷第39至41頁,與第52至53頁同,委由 許家瑋代為匯款至詐騙集團其他人頭帳戶)、新韓銀行外匯 匯款證明書(第48頁,與第56頁背面同,105年8月16日美金 45200元);林佳惠遭詐騙之林佳惠存摺內頁影本(見警卷第 65頁,105年8月15日美金5000元)、簡訊翻拍照片(見警卷 第66頁);張朝榮遭詐騙之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見 警卷第72頁,105年8月11日美金18249.92元);王柏翰香港 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見警卷第74頁);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王柏翰,見偵卷第16頁); 告訴人翁珮伶刑事陳報狀及附件資料(見本院卷第29頁至36 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 12月31日止之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57頁至58頁)、依申設 人護照號碼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 59頁)在卷可憑,已足認定。
(二)被告劉湘麟嗣於審理中雖翻異前詞,改以上開情詞置辯。惟 查:
1、被告劉湘麟於偵查中直承:伊有對外自稱劉連發王柏翰是 伊介紹去看港的,是一個綽號「小姜」的男生朋友叫伊找看 看有沒有人可以過去香港開戶,伊不知他為何要找人去香港 開戶,伊不知是不是要做人頭帳戶,因為伊是做人力仲介, 他們缺人,伊幫他們找人,王柏翰買機票的錢是「小姜」拿 給伊,幫助詐欺伊認罪等語(見偵卷第18頁正、背面)及於審 理中直承:「小姜」有拿新臺幣2萬元給王柏翰去買機票等 語(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柏翰於警 詢及審理中證稱:是劉湘麟說要介紹工作給伊,並叫伊去香 港開戶等語(見警卷第2頁背面至第4頁、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 頁、第121頁)等語大致相符。
2、被告劉湘麟於107年1月15日行準備程序中辯稱:「陳柏翰(按 被告劉湘麟誤稱王柏翰為陳柏翰)是我的一個朋友羅友棋介紹 認識,當時我在太平開人力仲介公司,由羅友棋介紹陳柏翰 說他沒有工作,所以陳柏翰到我那邊詢問有沒有工作,那時



候剛好有一個『綽號小姜』的男子,他剛好有一個出國的就 業機會,我就介紹他們二人認識,至於後面就由他們二人去 談,談完之後小姜有拿二萬元給我,讓我交給陳柏翰去購買 機票,就到這段,後面我就不清楚。」、「(你剛所稱的陳柏 翰,是否即是同案被告王柏翰?)就是王柏翰。」、「(小姜 透過你仲介王柏翰去國外工作,你有無好處?)沒有。」、「 王柏翰找你之時,他如何跟你說的?)那是羅友棋跟我說,他 剛好有一個朋友沒有工作問我這裡有沒有工作機會,我就跟 羅友棋說有一個出國的工作機會。」、「(是小姜先跟你說有 一個出國的工作或是羅友棋跟你說王柏翰沒有工作?)是小姜 先跟我說有一個出國的工作機會,隔二個禮拜羅友棋才跟我 說王柏翰沒有工作。」、「(你既然是開人力仲介的,為何仲 介王柏翰工作你沒有抽佣?)因為我介紹的是國內的工作,我 國外的工作我不清楚,所以就沒有抽佣。」、「(小姜的真實 姓名為何?)我不曉得。」、「(他的聯絡方式?)我有電話號 碼。」、「(幾號?)我可以查一下嗎?(經當庭查其手機) 答稱:我只有他的LINE。」、「(他的LINE暱稱為何 ?)可否讓我回去找,我下次再補。」、「(你跟王柏翰說小 姜所說的工作機會時如何說的?)我說有一個朋友那裡有一個 出國機會,要不要跟他談一下,我只有說這樣而已。」云云 ;於107年2月12日審理中則陳稱:「(電話號碼有無找到?) 找到了,是0000000000號,『他的綽號叫小伍』。」、「(有 無其真實姓名?)只有姓而已,是姓姜。」、「(你有無他的 其他任何資料可以提供?)沒有。」「..上一個庭期王柏翰稱 他在臺灣只有跟我有接觸過一次是不實在的,這部分我要請 求傳喚證人羅友棋,..。」、「(羅友棋可以證明的事實是什 麼?)王柏翰是由羅友棋帶過來跟我洽談,當時小伍也在現場 ,所以王柏翰說,在臺灣時只有跟我接洽而已,那不是事實 。」云云,核其所辯顯與其於偵查中所為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王柏翰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之供述不符,已難採信。3、被告劉湘麟於107年4月9日審理中辯稱:「(證人羅友棋與本 案的關聯為何?)被告王柏翰是由他介紹帶來我公司的。」、 「(證人羅友棋帶被告王柏翰去找你的時候,證人羅友棋是如 何說?)他跟我說他有一個朋友剛好沒有工作,看我那邊有沒 有工作,因為我在做人力仲介,介紹一些工作的公司,剛好 有一個朋友帶被告王柏翰來,說他沒有工作,看我這邊有沒 有工作可以介紹他。」、「(證人羅友棋去找你的時候,到底 是自己一個人還是就直接跟被告王柏翰一起來?)跟被告王柏 翰一起來。」、「(他們二個一起來後,就直接跟你說被告王 柏翰是他朋友,要找朋友,是否如此?)是。」、「(當場有



無跟證人羅友棋或被告王柏翰說,你有幫被告王柏翰找到工 作?)還沒。」、「(是否是之後才講的?)是。」、「(之後 是如何通知何人?)我通知證人羅友棋。」、「(如何通知?) 打電話。」、「(隔多久?)2、3天。」、「(打給證人羅友棋 時是如何跟他說?)我跟他說這裡有一個工作機會,看你那個 朋友願不願意過來,可以跟對方談。」、「(是否只有說這樣 ?)是。」、「(之後?)證人羅友棋帶被告王柏翰來我公司。 、「(隔多久?)2、3天,他就來我公司,就跟對方綽號叫小 伍(音譯)的。」、「(證人羅友棋跟何人來?)他跟被告 王柏翰到我公司,然後我約對方綽號叫小伍(音譯)的男士 ,叫我過去等他們,由他們自己去談。」、「(當天是何人先 到?)他們二個一起到,證人羅友棋跟被告王柏翰一起進來。 」、「(小伍(音譯)何時來?)比他們還早來。」、「(小伍 (音譯)如何得知他們要來?)我通知他的。」、「(證人羅 友棋跟被告王柏翰有無說他們何時會到?)有。」、「(何時 講的?)我跟小伍(音譯)約好後,就跟證人羅友棋說,這邊 有工作機會,叫證人羅友棋帶被告王柏翰來跟對方談。」、 「(證人羅友棋跟被告王柏翰到了之後,他們是如何談的?) 只有留被告王柏翰,我那個是辦公室,『證人羅友棋跟我坐 在旁邊』,由被告王柏翰跟小伍(音譯)在旁邊,他們二個 自己談。」、「(是否知道被告王柏翰跟小伍(音譯)談的內 容?)不知道,因為有隔一段距離。」、「(證人羅友棋是否 知道談話內容?)不知道。」、「(然後?)他們談完之後就走 了。」、「(何人談完之後就走?)被告王柏翰跟小伍(音譯 )談完後,證人羅友棋就帶他們走。」、「(帶何人走?)帶 被告王柏翰走。」、「(小伍(音譯)在何處?)他還留在那 邊,他們先走,小伍(音譯)後面才走。」、「(留在何處? )留在我公司的辦公室。」、「(有無跟小伍(音譯)聊?) 沒有。」、「(是否都沒有跟他聊?)是。」、「(小伍(音譯 )留在你辦公室做何事?)就等他們先走,他隨後就走了。」 、「(有無問小伍(音譯)說介紹被告王柏翰做何工作?)沒 有,因為他們是國外的業務,我沒有去問,因我只負責國內 各工地的工作,國外的我不清楚,故我沒有去過問,也沒有 談起金錢的事情,都沒有。」、「(如何得知是國外的工作? )他有跟我講。」、「(何人說的?)小伍(音譯)。」、「( 小伍(音譯)是如何說的?)說要去香港上班的。」、「(除 了說去香港上班外,有無說工作內容?)沒有。」、「(有無 說薪資待遇?)都沒有。」、「(跟小伍(音譯)是何關係?) 也是朋友介紹過來我那邊,因為我那個地方都是介紹工作, 出入的人很多,也是由朋友介紹過來的。」、「(何人介紹的



小伍(音譯)?)忘了,他也來我那邊好幾次。」、「(都如 何稱呼小伍(音譯)?)『我是都叫他小伍(音譯)』,但我 知道他是姓姜,他曾經跟我提起過他的姓氏。」、「(平常如 何叫他?)『小伍(音譯)』。」、「(是否會叫他小姜?)否 。」、「(有無叫他小姜過?)沒有。」、「(是否從來不曾過 ?)是。」、「(那天證人羅友棋有無跟小伍(音譯)講到話 ?)沒有。」、「(這件事證人羅友棋有無得到好處?)沒有, 都沒有。」、「(證人羅友棋一開始跟你說他有朋友要找工作 ,是如何跟你聯絡的?)打電話。」、「(用何種打電話?) 就打給我。」、「(是否是用行動電話的門號打行動電話的門 號?)是。」、「(是否是用臉書或用LINE的方式?)用LINE。 」、「(到底是用LINE還是用行動電話的門號?)用LINE。」 、「(證人羅友棋帶被告王柏翰去找你時,有無介紹小伍(音 譯)給證人羅友棋認識?)沒有。」、「(證人羅友棋有無看 到小伍(音譯)?)有。」、「(他為何會看到小伍(音譯) ?)就在我辦公室,但是他曉不曉得是小伍(音譯)我不曉得 ,他有在場。」、「(證人羅友棋帶被告王柏翰來時,你的辦 公室有何人在場?)很多人,都是臨時工在那邊進出,現在我 真的想不起來。」、「(證人羅友棋透過LINE跟你說他有朋友 要找工作,從一開始你知道證人羅友棋要介紹朋友給你找工 作開始,到你知道小伍(音譯)那邊有工作時隔了多久?) 沒有幾天。」、「(是幾天?)大概有1個禮拜內。」、「(證 人羅友棋用LINE跟你說,他的朋友,也就是被告王柏翰要找 工作,之後多久證人羅友棋帶著被告王柏翰到你辦公室來跟 小伍(音譯)會面?)大概2、3天,時隔太久,我進出的人很 多,正確日子我真的沒辦法記得很清楚。」、「(是隔了多久 ?)1個禮拜內,不會太久。」、「(證人羅友棋用LINE跟你說 ,他的朋友也就是被告王柏翰要找工作,之後多久你知道小 伍(音譯)那邊有工作?)小伍(音譯)那邊有工作我早就知 道。」、「(是否知道小伍(音譯)那邊有何工作?)不曉得 。」、「(何時跟小伍(音譯)說你要介紹人給他找工作?) 就證人羅友棋有LINE我的時候,我就有找他,因為那個是國 外的工作,不是國內的,我國內的只接工地,介紹一些發包 、小包的工作,國外的我不懂,故只有請他們雙方面來公司 自己去談。」、「(證人羅友棋或被告王柏翰有無說他們要找 的是國外的工作?)沒有,證人羅友棋那時不知道是國外的工 作,他只知道我這邊有工作,叫他帶他過來跟人家談。」、 「(有無先跟他們說你那邊沒有國內工作,只有國外工作?) 沒有。」、「(後來是何人跟他們講說是國外工作?)是我。 」、「(跟何人講?)跟被告王柏翰說的。」、「(如何跟被告



王柏翰說?)說那個是國外工作,不是國內工地的,因被告王 柏翰工地的他不做,他沒辦法做。」、「(被告王柏翰何時跟 你說工地的他不做?)就當場。」、「(是否證人羅友棋帶被 告王柏翰來之後才知道?)是。」、「(在證人羅友棋帶被告 王柏翰來之前,是否知道被告王柏翰不做工地的工作?)不曉 得,我只知道大概,他沒有工作,又好像在幫證人羅友棋開 車,他看起來又白白的,不像有在做工地的工人。」、「(證 人羅友棋用LINE跟你說他的朋友,也就是被告王柏翰要找工 作,那時你手上有無工作可以給被告王柏翰做?)國內的沒有 ,我只有小伍(音譯)有跟我講說有國外的工作,滿輕鬆的 。」、「(有無先跟證人羅友棋還有被告王柏翰說,你那裡沒 有國內的工作,只有國外的工作?)沒有,到我那邊才當場講 的。」、「(為何不事先講?)我只跟他們講說這邊有工作, 你們過來談一下,因為我不參與,故交給他們自己單獨去講 。」、「小伍(音譯)跟被告王柏翰談的時候,他們談了多 久?)1、20分鐘有。」、「(談完之後?)證人羅友棋就帶被 告王柏翰走了,走了之後小伍(音譯)過沒多久就跟著後面 走。」、「(後來有無告訴證人羅友棋說被告王柏翰找的是何 種工作?)後來有。」、「(何時跟證人羅友棋說的?)也是隔 沒有久,我跟他講說這個可能要去香港,因為我有問。」、 「(問何人?)問小伍(音譯)你們今天談的是要去何處,他 回答要去香港工作。」、「(為何要特地跟證人羅友棋說?) 因為是證人羅友棋帶來的,讓他瞭解他朋友是要去香港,告 知他一下而已。」、「(是否是同一天發生的事?是否同一天 就跟證人羅友棋說?)是,同天較晚的時間。」、「(同天較 晚的時候跟證人羅友棋說小伍(音譯)給被告王柏翰的工作 是去香港工作,是否如此?)是。」、「(剛才證人羅友棋是 證稱說他說是跟你用LINE聯絡,他有跟你說他的朋友,就是 被告王柏翰要找工作,你就說叫證人羅友棋帶他過來,後來 證人羅友棋就帶被告王柏翰去你那邊,到了那邊之後,被告 王柏翰先下車,他去停車,他跟被告王柏翰一起進到你太平 那邊裡面去,進去裡面的時候,裡面有其他人在,他有提到 說後來他有事就先走了,被告王柏翰自己在那邊跟那邊的人 談,後來是被告王柏翰回來後才跟他說,是一個叫小伍(音 譯)的要叫他去工作,他說後來是被告王柏翰回來之後,透 過被告王柏翰告知才知道被告王柏翰去國外工作,跟你所述 部分有部分雷同,有地方顯然不同,有何問題要問證人羅友 棋?)沒有。」、「(對證人羅友棋證述有何意見?)沒有。」 、「(為何你講的跟證人羅友棋陳述會有點出入?)因為那時 他在外面等,我不知道他是去別處還是在外面等,被告王柏



翰走時他載走他的,不是載走我不知道,故他跟被告王柏翰 說他去找朋友之類的,被告王柏翰知道我不知道,我知道說 他有帶他來,因為我有看到他,證人羅友棋在外面等是他跟 被告王柏翰的事情。」、「(何人在外面等?)證人羅友棋, 他在外面是跟被告王柏翰說他先別的地方。」、「(那天是否 有這樣?)否,是剛才講的我才知道,證人羅友棋是先走還是 在外面等我不知道。」、「(證人羅友棋所述跟你所述的不同 ,你說證人羅友棋跟你在那邊泡茶,何人說謊?)沒有說,因 為他也有進來,他後來先走沒有錯,被告王柏翰我不認識, 他一定要帶他進來我才知道被告王柏翰。」、「(被告王柏翰 是如何離開?)走出去。」、「(走出去何處?)不曉得,那時 每天出入3、40個人,都是工人,何人要出入我真的沒辦法去 問,我只負責介紹工作。」、「(在今天之前有無跟證人羅友 棋談到今日來作證一事?)沒有,開庭他有收到單子,有跟我 講說我是不是今天要來開庭而已。」、「(何時跟你說的?) 就收到單子的時候,他問我有沒有收到,我好像比他晚,我 不在家,我的單子是寄在坪林派出所,他打給我說有收到單 子,我才去領的,我家貼了一張紅單,我才去領的。」、「( 今天之前有無跟證人羅友棋碰面談到本案?)沒有,就今天他 有打給我,提醒我說要開庭,是否是同一時間而已。」、「( 證人羅友棋是否有把他的傳票寄給你?)是,有用LINE照相給 我。」云云。
3、證人羅友棋於107年4月9日審理中則證稱:「(跟被告劉湘麟 平常有無往來?)很少。」、「(是否知道被告劉湘麟在做何 工作?)他說過,我也不是很確定。」、「(是否知道他在做 何工作?)不知道。」、「(王柏翰)他來找我的時候,他說他 沒有工作,叫我介紹工作給他,那時被告劉湘麟有在做人力 仲介,有在介紹人家去做板膜之類的,被告王柏翰就問我有 沒有工作,我說不然我介紹給被告劉湘麟認識,被告劉湘麟 就帶他去找一個綽號叫小伍(音譯)的,我不知道他們那天 的談話內容。」、「(是如何介紹被告劉湘麟認識被告王柏翰 ?)那天去他的人力仲介處,我介紹他去。」、「(帶何人去 何處,能否說明清楚?)帶被告王柏翰去太平被告劉湘麟的地 方。」、「(是何地方?)就有人在泡茶聊天的地方。」、「( 帶被告王柏翰去之前,有無先打電話給被告劉湘麟?)我打( 電話給)被告劉湘麟是說,我這裡有人要工作,你那裡有無缺 人,他說他可以介紹去一個綽號叫小伍之人那裡。」、「( 你直接打電話問被告劉湘麟可不可以介紹工作給被告王柏翰 的時候,被告劉湘麟就直接告訴你說小伍(音譯)那邊有工 作,是否如此?)否,他說你帶被告王柏翰過來看看。」、「



(打電話給被告劉湘麟的時候,是如何跟他說的?)我說這裡 有個朋友要工作,被告劉湘麟說好,你帶來看一下。」、「( 是否是用電話談的?)有用電話談。」、「(第一次你們談的 情況為何?)時隔太久,有點忘記。」、「(電話中被告劉湘 麟到底有無說他那邊有無工作?)他說他朋友那裡有工作,他 介紹一個叫小伍(音譯)的,我不知道他,然後我帶被告王 柏翰過去找被告劉湘麟。」、「(被告劉湘麟是何時告訴你說 他有一個朋友叫小伍(音譯)那邊的工作?)好像是104年。 」、「(是面對面跟你講,還是電話中說的?)應該是電話, 首先打電話問他那裡有無工作,那時說他朋友那裡有工作, 他叫我帶過去。」、「(帶過去何處?)帶去太平,我不知道 路名,只知道是太平。」、「(通電話之後,有無帶被告王柏 翰過去?)有。」、「(隔多久帶被告王柏翰過去?)應該2、3 個鐘頭帶他過去的。」、「(是否是同一天?)應該是同一天 。」、「(是否只隔2、3個鐘頭就帶被告王柏翰過去?)是。 」、「(到了那邊之後?)到了那邊有很多人,我就讓被告王 柏翰下去讓他跟被告劉湘麟講。」、「(如何帶被告王柏翰去 ?)我開車載被告王柏翰去到太平被告劉湘麟的地方。」、「 (載被告王柏翰到被告劉湘麟的地方之後何人下車?)被告王 柏翰。」、「(你有無下車?)有,有下車介紹給他們認識而 已。」、「(被告王柏翰先下車,你有無去停車?)有,有去 停車。」、「(是否停車之後就回來找被告王柏翰?)我下車 去找被告王柏翰,我介紹他跟被告劉湘麟認識。」、「(有無 帶被告王柏翰進去被告劉湘麟的地方?)有,我有進去。」、 「(帶被告王柏翰進去被告劉湘麟的地方時,裡面有何人?)7 、8個人有。」、「(7、8個人之中認識何人?)被告劉湘麟。 」、「(是否只認識被告劉湘麟一人?)應該是,那天很久了 。」、「(進去之後?)我介紹被告王柏翰給被告劉湘麟認識 ,後來我有事情接電話就先走。」、「(是否是你自己先走? )是。」、「(你去何處?)我回我的店。」、「(被告王柏翰 人在何處?)他就跟小伍(音譯)在講話。」、「(被告王柏 翰是否繼續留在那裡?)是。」、「(小伍(音譯)是何時間 點來的?)我去的時候他就在裡面。」、「(如何知道那個人 是小伍(音譯)?)『我不知道』,因為裡面很多人,不知道 哪個人是小伍(音譯)。」、「(如何知道是小伍(音譯)跟 被告王柏翰談工作?)『過不知道幾天,被告王柏翰有跟我說 』,他要跟小伍(音譯)去工作,因為他住我家,他有說他 要跟小伍(音譯)去工作,我說你去工作,因我住在逢甲, 可是我開店開在梧棲港裡面。」、「(載被告王柏翰去被告劉 湘麟那邊之後,被告王柏翰是在跟何人談工作,有無看到這



段?)『沒有』。」、「(你離開時,被告王柏翰坐在何處做 何事?)坐那裡跟他們講話。」、「(跟何人講話?)有跟被告 劉湘麟,還有跟別人,我不知道對方是何人。」、「(他們是 否是圍在一起講話?)類似泡茶茶几坐在那裡聊天。」、「( 幾個人坐那裡聊天?)應該有7、8個人。」、「(是否知道小 伍(音譯)的長相?)忘記了,我看一次後一下子就走,故不 太記得他的長相。」、「(裡面有7、8個人,是否知道何人是 小伍(音譯)?)『不知道』。」、「(你根本不知道小伍( 音譯)的長相,是否如此?)是,是過幾天我回去的時候,被 告王柏翰跟我說他要跟小伍(音譯)去工作。」、「(是否知 道小伍(音譯)的長相?)不知道。」、「(整個過程有無獲 得任何好處?)沒有,我只是介紹他們看有沒有工作可以做而 已,沒有什麼好處。」、「(是否知道小伍(音譯)的姓氏為 何?)不知道。」、「(是否認識一個叫小姜的?)不認識。」 、「(以前有無聽過這個名字?)沒有。」、「(是否知道被告 王柏翰到底是向被告劉湘麟應徵工作,還是向小伍(音譯) 應徵工作?)被告劉湘麟的意思是說他朋友那裡有工作,叫我 載被告王柏翰過去,因為被告王柏翰跟被告劉湘麟二個人不 認識。」、「(被告王柏翰到底是向被告劉湘麟應徵工作還是 向小伍(音譯)應徵工作,到底是否知道?)不知道。」、「 (何時才知道被告王柏翰要到國外做工作?)就那天載他們去 的時候,過幾天,被告王柏翰說他要跟小伍(音譯)去工作 而已。」、「(被告王柏翰有無說要跟小伍(音譯)去何處工 作?)沒有。」、「(他有無說是出國工作?)沒有。」、「( 何時才知道被告王柏翰是出國工作,還是你都不知道?)過了 1、2個禮拜,我有時住在梧棲,逢甲沒有常常回去,我回去 時,被告王柏翰說要去大陸還是別的地方我不知道,他說他 有出國。」、「(被告王柏翰出國工作之後回來跟你講才得知 他出國工作,是否如此?)是,我回到家之後遇到他時,他跟 我說的。」、「(是否知道被告劉湘麟在整個過程中有無獲得 好處?)不知道。」、「(當時是用何支電話號碼跟被告劉湘 麟聯絡?)LINE。」、「(有無用電話聯絡?)沒有,因為LINE 不用錢。」、「(有無被告劉湘麟的LINE?)有。」、「(現在 還有無留存?)那支手機被沒收回來後就壞掉。」、「(在今 日之前有無跟被告劉湘麟聯絡?)我今天2時到這裡時,有問 他有沒有要開庭,他說他有要開庭。」、「(是否有電話聯絡 ?)2時在門口時問他,你有沒有要來開庭,他說有。」、「( 你碰到被告劉湘麟,問他有無要來開庭,是否如此?)已經2 時,我打他,他還沒來,我就問你今天有沒有要開庭,他說 他有。」、「(是否跟被告劉湘麟聯絡是用LINE聯絡?)是。



」、「(審判長諭請證人就其所稱與被告劉湘麟聯繫的LIN E畫面出示,審判長問跟被告劉湘麟是否一直保持用LINE聯 絡?)是。」、「(是否有把本院寄給你傳票用LINE傳給被告 劉湘麟?)是,我有傳,跟他說我要開庭。」、「(為何如此 ?)他之前打電話問我說我的住址幾號,要讓法院寄傳票給我 。」、「(明明一直跟被告劉湘麟有LINE聯絡,剛才為何要說 手機壞掉之類的?)我有二支手機,不知道是哪一支,我也忘 記了,時隔太久。」、「(是最近才一直跟被告劉湘麟保持用 LINE聯絡,是否如此?)去他那裡打麻將而已。」、「(107年 2月12日,你的LINE顯示被告劉湘麟有用LINE跟你說他忘了要 開庭,是否如此?)否,他本來要找我一起來開庭,因為他說 被告王柏翰是我介紹的,那天要找我一起來開庭。」、「(被 告劉湘麟用LINE跟你說,中間那棟四樓第十四法庭,是否如 此?)是,我來的時候,他說你們開庭開完了。」、「(為何 問他阿翰有去嗎?)我是要出來證明說被告王柏翰是我介紹的 而已。」云云。
4、細譯被告劉湘麟上開所辯既先後反覆,且與證人羅友棋所證 有所出入。參之,工作場所如在國外,事關重大,被告劉湘 麟何以竟不於電話中先講清楚,且被告劉湘麟於偵查及本院 第一次準備程序中均一直以「小姜」其人置辯,嗣始改口稱 該人係叫「小伍」,且其平常未曾稱呼該人為「小姜」,衡 情,被告劉湘麟如平常如曾稱該人為「小姜」而係稱「小伍 」,則其何以竟於偵查及第一次準備程序中均以「小姜」其 人置辯,亦與常情有違,益證被告劉湘麟於審理中所辯,要 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況查,「小姜」等人如非已確 認王柏翰明知並應允願前往香港開設帳戶供他人使用,「小 姜」豈有交付2萬元予被告劉湘麟為被告王柏翰購妥機票之理 ,蓋如被告王柏翰事先未應允,而於抵達香港後才知要申設 帳戶供他人使用,且不願配合辦理,則「小姜」豈非白花該 筆機票錢,是被告劉湘麟前揭於偵查中核與被告王柏翰證陳 情節相符之自白,應堪採信。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 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即 不確定故意,是幫助故意,不以確定故意為限,不確定故意 亦足當之。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 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 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 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而金融機構



開設帳戶,請領之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 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 ,且存摺、金融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 ,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 可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 應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偶因特 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 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 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犯罪工具,此係一般人 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兼以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 騙之事屢見不鮮,詐騙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 、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金融卡密碼外洩、疑似 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 或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誤信為真 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將 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並 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擄車勒贖、假勒贖電話、刮刮樂詐 財、網路詐騙、電話詐騙等,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 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 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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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