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30號
CTDV,107,訴,530,201806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林潤妹
被   告 張振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5月1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