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95號
CTDV,107,補,295,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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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寅
被   告 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民事補正暨變更聲明狀附表一、二所示
物品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
4,100元(即原告主張上開物品起訴時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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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