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42號
CTDV,107,司促,7142,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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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盧葳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葳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0日止累計106,758
    元正未給付,其中99,246元為消費款;6,312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34954元 │5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4292元 │5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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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