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61號
CTDV,107,司促,6761,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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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何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㈡緣債務人何金燕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 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
  110 年12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8 %計付,嗣後〔以
  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
  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
  ,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7 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64453元整,及自民國107 年0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7 年04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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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