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35號
CTDV,107,司促,6635,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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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3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債 務 人 馬瑞和
債 務 人 馬茂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肆仟零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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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