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原 告 林志錦即異念科技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另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 份及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106 年10月16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14981號復查決定
書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