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11號
TYDV,107,除,211,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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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蔡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 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7 年5 月21日屆滿(107 年5 月20日為星期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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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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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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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185318-8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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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