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 告 賴李彩秀(即賴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崑山(即賴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俊年(即賴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進(即賴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鴻平(即賴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聖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71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4,543,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原告僅繳納38,719
元,尚不足7,3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並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提出原證5 號光碟2 份,暨
說明賴明雄之全體繼承人是否有分割遺產協議或法院判決,為何
關於賴明雄部分之損害賠償金額係以總數除以5 計算而非公同共
有?又賴明雄業已死亡,關於喪葬費部分衡情應為其繼承人之一
人或全體為其支出,不太可能是賴明雄自己所支出,此部分主張
是否有應調整之處?又原告聲請送交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車
禍肇事責任歸屬,及將現場光碟影像送交刑事警察局判讀系爭違
規停車車輛之車號,是否願意墊付相關鑑定及判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
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
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