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3號
TYDV,107,補,453,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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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再審原告  高聖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靖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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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