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72號
TYDV,107,建,72,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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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億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450 元,應繳
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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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