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85號
TYDV,107,家救,85,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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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江川龍二(原名林建敏)
代 理 人 蔡憶鈴律師
相 對 人 林明通 
      江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 人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 助案件,爰依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 ,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311 號), 形式上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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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