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584號
聲 請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依票 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 據,請求付款。又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 執票人仍應為「提示」。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是否依票據法對 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 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7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具狀陳 報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以勳法字第107050402 號函向相對 人提示請求給付票款,然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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