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01號
TYDV,107,司拍,201,2018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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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孫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卓哉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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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