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79號
TYDV,107,司促,11679,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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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新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戶籍地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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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