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32號
TYDV,107,司促,11632,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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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
債 權 人 呂玥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育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分別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
  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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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