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債 權 人 呂玥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育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分別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 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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