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
債 權 人 陳威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李慧君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之附表(更正為對「李慧君」及「振緯興業有限
公司、李慧君」得為請求之各別金額及附表,查振緯興業有
限公司為係爭支票之背書人,然台端有數張支票逾期提示,
已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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