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72號
TYDV,107,司促,11472,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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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
債 權 人 陳威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李慧君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之附表(更正為對「李慧君」及「振緯興業有限
  公司、李慧君」得為請求之各別金額及附表,查振緯興業有
  限公司為係爭支票之背書人,然台端有數張支票逾期提示,
  已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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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