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141號
TYDV,107,司促,11141,201806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41號
債 權 人 溫朝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育昌林秉璋邱雅文廖偉先楊捷順
劉智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