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52號
TYDV,107,勞訴,52,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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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張琪惠(即被選定人)
      黃涓萸(即被選定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瑛
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普公司)已依法清 算完結(見本院卷第120 頁、第147-161 頁),按公司清算 程序之目的在於了結現務結束現有的法律關係,既已清算完 結,其法人格消滅。而被告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亞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里○○路 00號(見本院卷第119 頁)、被告勝普公司設於彰化縣○○ 市○○路000 巷00號之1 ,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本件並無管 轄權。至原告主張:本件係因僱傭契約涉訟,兩造約定債務 履行地在桃園市蘆竹區,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由本 院管轄云云,惟被告勝普公司法人格已消滅,而被告南亞公 司否認與原告間具有僱傭關係,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原告與被 告南亞公司間有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其主張不足 採。被告南亞公司既聲請管轄錯誤,稽諸上情,本件由本院 管轄顯增被告南亞公司應訴之不便,且多所勞費,對於被告 南亞公司顯失公平。準此,被告南亞公司於本件言詞辯論開 始前聲請移送於其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並考量被告南 亞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被告南亞公司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應訴,交通上自較便利,認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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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