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39號
TYDV,105,司執消債更,139,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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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威仲
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江宏平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陳芝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鄒佳臻
      陳威志
      林淑鈴
      徐曉珮
      林秀蓉
      張簡盛傑
      李賢明
      邱志成
      吳東澔
      李漢華
      呂俊明
      張祐豪
      詹慧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 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7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依前開規定通 知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已讓與 原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不 同意,其餘債權人則逾函文所定期間而未確答,均視為同意 ,是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核屬盡力清償而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 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 方案,未記載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債權人間之公 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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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