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沙秋平 年籍、住居均詳卷
陳秀謹 年籍、住居均詳卷
詹福田 年籍、住居均詳卷
彭淑琍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4 人(其中被告沙秋平、陳秀謹、詹 福田並為告訴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如附件起訴書),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各該告訴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撤回告訴,有 彼等所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以及本院各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查。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 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