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59號
TYDM,105,訴,459,2018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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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蕭勝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石佩宜律師
具 保 人 李秀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5466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秀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蕭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並由具保人李秀英繳 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李蕭勝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 ○區○○○路00號。茲因被告李蕭勝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 果,此有本院拘票、拘提報告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 被告保證書等在卷可稽,且被告李蕭勝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 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考,顯見被告李蕭勝業已 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李秀英所繳納之保 證金5 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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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