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16號
SCDV,107,補,516,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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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張能英
      曾德澩
      曾周春梅
      徐淑英
      曾德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賢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零陸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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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