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14號
SCDV,107,補,514,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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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蘇繼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如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
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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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