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黃英雄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宜峰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原告訴請本件酌減違約金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價額(即原告若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