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87號
SCDV,107,補,487,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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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洪文芸
被   告 蕭先峰
      蕭秀珍
      蕭秀鳳
      蕭明勳
      蕭○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先峰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
二、提出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全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被告蕭○
  凱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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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