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洪文芸
被 告 蕭先峰
蕭秀珍
蕭秀鳳
蕭明勳
蕭○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先峰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
二、提出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全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被告蕭○
凱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