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洪慶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旻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相對人吳旻振之年籍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等)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