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416號
SCDV,107,司繼,416,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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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萬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余漢興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余漢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 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81條定有明文。又退除役官兵 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管理 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 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余漢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5年10月3日死亡) ,係單身榮民,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依本 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4號裁定完成公示催告程序,茲因被繼 承人所遺違建屋座落新竹市○○路000巷0號,占用新竹縣政 府縣有地新竹市○○段00000地號,需清償無權使用所生之 補償金新台幣272,000元,聲請人為清償債務,有變賣被繼 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4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101年9月3日北區國稅竹市一字第1010006135號函、新竹縣 政府107年1月26日府財產字第1070018608號函、107年3月7 日府財產字第1070032504號函等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4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為清 償債務之必要,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遺產,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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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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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建物門牌 │構造 │樓層 │權利範圍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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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市○○路000巷0號│鐵皮磚造 │一樓 │全(違建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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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