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彭兆熙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彭喜棟之遺囑執行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另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 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項、第1211條定有明文;次按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 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 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又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 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 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 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 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 組織之,民法第1131條、第1132條、第1130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彭喜棟生前立下遺囑,遺囑繼承人 為聲請人及長女彭美珠,民國107年2月22日於新竹縣竹北地 政事務所一同辦理遺產過戶事宜,繼承人彭美珠未到,為此 聲請指定其為被繼承人彭喜棟之遺囑執行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立有經認證之自書遺囑兩份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遺囑影本在卷可稽。惟查,被 繼承人彭喜棟之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中,尚有被繼承人之堂 (表)兄弟姊妹彭喜裕、彭栗妹、彭滿妹、彭秀衡、彭秀明 、彭桂英、彭明英、彭秋英、彭月榮、彭菊英、彭竹英、彭 清瑞、彭喜星、吳春梅、吳桃妹、吳滿珠、吳學鳳、吳學炩 、范揚松、范秀妹、范瑞珍、范瑞蓉等人,此有聲請人補正 之親屬系統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本件尚無親屬會議 會員不足法定人數致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之情形,堪可認定。 依首揭說明,被繼承人彭喜棟既有足夠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 ,得以召開親屬會議選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聲請人未 經召開親屬會議,復未具體敘明及提出相關事證釋明有何不
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事,逕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彭喜 棟之遺囑執行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