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24號
SCDV,107,司促,4824,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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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
債 權 人 何木樹即佳湖企業社
債 務 人 寶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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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