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中、龍淑真間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
件,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 條明定:「法院
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
請人為本件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惟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據以裁定命聲請
人補繳裁判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並按系
爭標的價額及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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