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74號
SCDV,106,重訴,174,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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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鄢大凱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被   告 鍾宜蓁
      鍾志淇
      鍾宇涵
      劉德彬
      劉春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林思銘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劉金英
      劉春旺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古鎮瑀(原名古熾霖即古劉秀鳳之繼承人)
      劉品筠
      劉宣莉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黃芝
被   告 蔡蘭芳
      劉玄淇
      劉玄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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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