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鄢大凱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被 告 鍾宜蓁 鍾志淇 鍾宇涵 劉德彬 劉春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林思銘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被 告 劉金英 劉春旺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邱懷祖律師被 告 古鎮瑀(原名古熾霖即古劉秀鳳之繼承人) 劉品筠 劉宣莉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黃芝被 告 蔡蘭芳 劉玄淇 劉玄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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